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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驯的异端:以一本愤怒之书引发欧洲大地震,斯宾诺莎与人类思想自由的起源(出版书) 全文TXT下载 律法尼德摩西 精彩无弹窗下载

时间:2026-03-15 09:02 /史学研究 / 编辑:赵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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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驯的异端:以一本愤怒之书引发欧洲大地震,斯宾诺莎与人类思想自由的起源(出版书)》章节

有些批评认为,借由给予国家绝对的权,斯宾诺莎的主张实际上是在役一般公民。斯宾诺莎很西锐地意识到这样的指责,所以向我们保证:“让自己完全从他人的命令和意志所涉及的危险,不该引起严重的担忧。”注425这部分是因为,国家执行其意志的权能否持续,取决于其下达的命令是否理,以及法律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一旦主权机构得专制又自私自利,它的效就会无可避免地减低,因为公民会开始反抗权威,并收回他们最初赋予它的权。斯宾诺莎认为,公民在社会契约下,仅仅是将权授予主权机构,但仍然在国家中保留他们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注426因此,尽管斯宾诺莎或许过于乐观,他认为,人民对专制政府持有一种自然的制约。注427

此外,民主制度更稳定的原因在于,这是所有的政府形式中,最不可能出现不理行为或与公民意志脱节的制度。“因为在一个规模够大的议会中,不太可能多数人都同时容许一件蠢事发生。”注428斯宾诺莎显然假设在一个民主的集会中,个的非理和特殊望会消退,而集会中的共同“意志”将反映出以社会理福祉为目标的共识。如同斯宾诺莎在《理学》中所指出的,这是因为人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他们“会按照理的指引行事”,唯有当人类被情所控制,他们才会相互矛盾或对立。注429一个规模够大的民主议会,几乎不可能一致同意只图利一位或几位立法者情或自私愿望的法律提案。反之,只有理的法律才有可能通过议会的审议过程。“民主的本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愚蠢的望,使人们尽可能保持在理的范畴内,这样他们就可以生活在和平与和谐之中。”注430在民主国家中,主权机构的正当始终取决于人民的利益。至少理论上来说是如此。民主的主权机构只会制定那些以全人民福祉为目标且以理为依归的法律。

同样重要的是,在民主国家中,“整个社会作为单一机构掌控着政府”。而这样的政治制才能最大化公民自由。这是因为他们从主权机构的同时,也是在从自己。“所有公民都被赋予了主权,而法律是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被批准。在这样的社会中,无论法律如何修正,人民都享有平等的自由。因为人民不是据别人的命令行事,而是依照自己的同意权行事。”注431在民主国家中,法律是在理的指引下制定。主权机构的意志不仅代表人民的意志,也代表他们的理意志。在从主权机构的过程中,人民是在追真正的利益,而不是受到非理望驱使,并以此按照正确的方式生活。另一方面,如果主权机构只属于一个人或一小部分公民,那么遵守法律就更像是严格意义上的从。也就是说,遵守法律就是在从另一个人的权威,或是“在命令下行”。这就像《理学》中所说的情“束缚”,因为在这种状下,一个人是按照另一人的命令行事。

所以,民主制度代表着公民自主,而君主制和贵族制则是代表着“对自由的侵犯”。其如果两者的统治者不为人民的福祉着想,那么就会有沦为隶制度的危险。因此,斯宾诺莎总结民主是……

国家最自然的形式、最接近自然所赋予的个人自由之制度。因为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没有人会将他的自然权利完全转让给另一人,也因此不会从此之再也没有声音。反之,他会将自然权利转移到所属社会中的多数人手里,而且他也是其中的一份子。注432

与任何其他形式的政府相比,民主制度更能维护公民之间的平等与个人自由。

在这个重要的面向上,《神学政治论》的政治哲学受到较少霍布斯的影响,反而受到更多德拉考特兄的论文的影响(斯宾诺莎非常欣赏这两兄)。彼得和约翰.德拉考特都熟读霍布斯的《公民论》以及来出版的《利维坦》。斯宾诺莎在两兄的荷兰著作中(包括《政治讨论》(Political Discourses)、《国家观察》(Observations on the State)或《政治平衡》(The Political Balance))所发现的思想,可说是荷兰共和主义取经霍布斯的产物。德拉考特兄同意霍布斯所说,国家的起源在于处于自然状的个人之间达成协议,授予中央集权权威,而此协议的目的是限制每个人对自利益的狂热追,以创建和平与安全的条件。然而,德拉考特兄认为,这个目标最好是透过民主来实现。因为实际上在民主制度中,政府将制定符公民利益的理法律,而其中的“公共意志”也不太可能会只反映单一统治者的私人利益或自我利益。

诚然,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对民主的讨论有许多有待改之处。例如在这本书中,他并没有提出关于民主运作模型的设想,也没有提到要如何建构他理想中的民主社会。此外,斯宾诺莎也没有详解释公民是如何在主权机构的意志中表达自意志,譬如是透过直接民主的公民投票?还是透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此外,该由谁来执行主权机构的意志?据推测,斯宾诺莎将在《政治论》中关于民主的章节讨论所有这些问题。《政治论》是一部非理论化、更实际、更贴近现实的作品,其主要论点是基于“人实际上的状,而不是人想要成为的状”此观念之上。注433然而不幸的是,斯宾诺莎在完成该书中关于君主制和贵族制的章节,只写了几段关于民主制度的内容就去世了。

国家存在的目的

不同哲学家的政治哲学其区别不仅仅是在于他所认为的权中心或最佳的社会组织,还有他对国家目的的见解。古典自由主义者(譬如约翰.洛克注434)认为,政府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据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国家的角就是提供和平与安全等最基本条件,让每个人自由自在过着他们所选择的生活、追他们所认为有价值的事物。同时,政府不应强加任何实质价值观于人民,或强迫他们遵循任何特定的美好生活概念。注435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来说,谈到“人们该如何生活”的问题时,国家应保持中立并且限制权,让人民可以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

相较之下,共和主义的传统则倾向强调国家在形塑良好公民时所扮演的角,有时甚至强调国家应让公民成为善人。柏拉图的《理想国》一书就是提供了这种国家愿景的最著名例子。至于对文艺复兴和近代早期共和主义理论家譬如马基维利和孟德斯鸠注436来说,政府应积极向人民灌输特定的公民德观念。共和主义者较不看重单纯将自由赋予公民,或甚至提供必要的条件以让人民追个人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反之,共和主义者认为更重要的是,国家应领导公民接受公共利益,并为了公共利益而行。换句话说,良善的共和国公民会把他们个人的幸福与社会的繁荣链接在一起。

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所发展的政治哲学并不完全符以上自由主义的类别或任何其他类别(虽然说这些类别可说是涵盖了这个时期几乎所有思想家的政治哲学)。但我们可以明确看到的是,斯宾诺莎认为包括民主政在内的主权机构,在公民的德生活中应扮演重要角。国家的目的不仅仅是在保护生命财产或捍卫公民自由,否则政府只要允许人们做他们想做的事,按照他们选择的价值观生活即可。在斯宾诺莎看来,理论上来说,运作良好的国家能将许多个从自然状为有组织的社群。尽管最初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机是让国家提供基本的和平与安全,但事实上国家该做的不仅于此。在国家的支持下,人民有机会让自的自由和美德成。这样的状对斯宾诺莎来说,就等同于尽可能控制自情,并理地生活。

国家的最终目的不是行使统治权,也不是用恐惧来约束人民,或剥夺他们的独立。反之,国家应该将每个人从恐惧中解放,让他们能尽可能安居乐业,这样一来人民才会尽可能维护自己生存和行的自然权利,从而不伤害自己,也不伤害他人。我必须再次强调,国家的目的并不是要把人从理的存在步瘦或木偶,而是要让他们在安全的环境中发展自己的心理和生理能,不受限地使用理,避免因仇恨、愤怒或欺骗而引起冲突或互相待。因此,国家的目的实际上是自由。注437

在这里斯宾诺莎所说的“自由”,并不是指以赛亚.伯林注438所称的“消极自由”(即不受他人涉的自由),而是指“积极自由”,也就是在理的指引下行,不仅仅是对外部因素做出情反应或他律的反应。一个理自由的人,不会单纯追那些让他到短暂乐的事,而是会选择做他知真正对自己最有益的事。因此,虽然国家可能需要抑制公民的情望,从而透过法律中隐的威胁来减他们的分歧和冲突(其是当这些公民刚从自然状中解放出来的时候),但是国家的最终目的就是斯宾诺莎所说的“理的培养”。

理想的国家是一个民主运作且在理指引下立法的国家。这样的国家能帮助人们成为更理的个,更能控制自己的情。因此,国家弥补了人类天生的缺陷,并在他们的生活中扮演育和陶冶情的角。正如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所说:

如果人总是渴望对自己最有益的事物,那么人们不需要特别的技能就能确保和谐与信任。但不可否认地,人不仅仅是如此而已。所以我们必须创建国家,让所有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无论是否愿意,都会追对他们共同福祉有益的事物。也就是说,无论是自愿,还是受到武或必然的约束,在国家中他们都将依照理的指令生活。注439

虽然公民一开始可能只是出于恐惧而从良善的法律,因此,他们在这个阶段只是依照理的要而行事。但最终他们会透过良善的政府认识到法律背的善意,从而内化法律中的规范内容(即理的指令),让自己发展成为理的公民。在这个状下,他们将心怀希望,并献于自己的美德。在斯宾诺莎眼中,国家的责任就是在于实现这个目标。他提到:“正如人民的罪恶以及他们过度的放纵和任能归咎于国家不负责任,另一方面,人民的美德和对法律的坚定从也必须主要归功于国家的美德和绝对权利。”注440斯宾诺莎认为,因恐惧惩罚而做出善行,最终会被正义和仁慈之心所取代,而正义和仁慈之心则来自于良善的情(即正确的理)。换句话说,国家会将量赋予公民,让他们的能有所成。而对斯宾诺莎来说,那些能都将成为每个人的本质。注441最终,公民的能也将反过来增国家本量和稳定。因为良善又理的公民将会组成更好的国家,且公民则会认为国家的繁荣就等同于自己的繁荣。

注382:编辑注:乔尔达诺.布鲁诺(Giordano Bruno),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哲学家、数学家、诗人、宇宙学家和宗学者。十七世纪在罗马鲜花广场被处以火刑。

注383:作者注:《谈谈方法》IV,《笛卡儿作品》VI.60;《笛卡儿文集》I.141-42。

注384:作者注:《哲学原理》VI.60,《笛卡儿作品》VIII.186;《笛卡儿文集》I.251。

注385:作者注:《哲学原理》III.26:“地应该在它自己的天堂中安息,但它却被天堂带着走。”

注386:作者注:笛卡儿的问题似乎不是格撼尼主义,而是他的物质形上学与天主对圣餐的理解之间存在矛盾。关于这个议题的讨论,参见阿莫家特(Armogathe)(1977)。有人认为谴责伽利略的背,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参见瑞德迪(Redondi)(1989)。

注387:编辑注:科尔巴格,见本书第三章,〈一位知识分子之〉。

注388:作者注:玛科姆(2002,第45页)。

注389:作者注:有关乌特勒支争议的分析,见韦贝克(1992)。

注390:作者注:在这些神学家中,有些人甚至是支持他的读者,甚至随也会成为笛卡儿主义者,譬如说法国约翰逊主义者安东尼.阿尔诺(Antoine Arnauld)。参见他对笛卡儿《沉思录》所写的第四反对。《笛卡儿作品》VII.196-218;《笛卡儿文集》II.138-53。

注391:编辑注:圣餐相蹄论(Eucharistic transubstantiation),也芬相质说、化质说,是基督神学中有关圣实在的理论之一,认为面包和葡萄酒可以通过圣餐礼转化为基督的社蹄与血

注392:作者注:《书信》,第20封,《斯宾诺莎全集》IV.124-25;《斯宾诺莎书信》,第150页。

注393:作者注:《书信》,第20封,《斯宾诺莎全集》IV.97;《斯宾诺莎书信》,第137页。

注394:作者注:《书信》,第21封,《斯宾诺莎全集》IV.126;《斯宾诺莎书信》,第151页。

注395:作者注:施特劳斯(1965)很好地阐述了这一点。

注396:作者注:《神学政治论》XIV,《斯宾诺莎全集》III.176;《神学政治论英译》,第161页。

注397:作者注:《神学政治论》XIV,《斯宾诺莎全集》III.177-78;《神学政治论英译》,第162页(翻译修改)。

注398:作者注:《神学政治论》XIV,《斯宾诺莎全集》III.178-79;《神学政治论英译》,第162-63页。

注399:作者注:斯宾诺莎认为这些原则是信仰的必要条件。这在他的声明中可以明确看到:“信仰必须被定义为对上帝的某些信仰。而且若没有这些信仰,就不会有人从上帝。如果这种从是假定存在的,这些信念必然也是假定存在的。”(《神学政治论》XIV,《斯宾诺莎全集》III.175;《神学政治论英译》,第160页)

注400:作者注:《神学政治论》,补充注释第34号,《斯宾诺莎全集》III.264;《神学政治论英译》,第238-39页。这是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出版所做的补充(他打算将其纳入此书的续版本)。关于这些的组成及其地位的讨论,请参见阿卡曼(2005)。

注401:作者注:关于这一点的详讨论,见盖伯(Garber)(2008,第175-76页)。

注402:作者注:《神学政治论》XIII,《斯宾诺莎全集》III.170;《神学政治论英译》,第156页。

注403:作者注:《神学政治论》XIV,《斯宾诺莎全集》III.179-80;《神学政治论英译》,第164页。

注404:编辑注:范畴错误(category mistake),是指将既有的属归于不可能应该拥有该属的对象上,为语义学或存在论的错误。

注405:作者注:《神学政治论》XIV,《斯宾诺莎全集》III.179;《神学政治论英译》,第164页。拉丁原文是:“信仰或神学与哲学之间不存在。”

注406:作者注:给克莉丝蒂娜公爵夫人的信(伽利略,1989,第96页)。

注407:编辑注: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一六一八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冲突而被徒刑。

注408:作者注:霍布斯曾在《利维坦》中指出,对“美国许多地方的蛮人”来说,自然状不仅存在于过去,而且现在仍然存在(霍布斯,1994,第77页)。

注409:作者注:霍布斯(1994,第76页)。霍布斯在《公民论》和《利维坦》中对国家的描述存在一些差异。这在某些情况下是由于历史原因。见萨默维尔(Sommerville)(1992)。就我的目的而言,这些差异是微不足的。

注410:作者注:见《公民论》III。

注411:作者注:见《公民论》V.5,霍布斯(1991,第169页)。

注412:作者注:关于比较斯宾诺莎和霍布斯的探讨,见马瑟龙(Matheron)(1969,第151-79页;玛切利(Machery)(1992);柯利(1992、1996a、1996c);玛科姆(2002,第二章);以及韦贝克(2003)。韦贝克认为《神学政治论》是对《利维坦》的评论(第8-10页)。《斯宾诺莎研究》(Studia Spinozana)(1987)曾有一整期都在讨论斯宾诺莎和霍布斯的关联。

注413:编辑注:尚.布丹(Jean Bodin),十六世纪法国法学家、政治哲学家,以主权理论闻名,与霍布斯、波哀等人同为西方绝对君主制理论的集大成者。

注414:作者注:《理学》IVP37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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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驯的异端:以一本愤怒之书引发欧洲大地震,斯宾诺莎与人类思想自由的起源(出版书)

不驯的异端:以一本愤怒之书引发欧洲大地震,斯宾诺莎与人类思想自由的起源(出版书)

作者:史蒂芬·纳德勒/译者:杨理然
类型:史学研究
完结:
时间:2026-03-15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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